国际法律秩序与中国的和平发展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 Foreign Affairs Review, 2005年06期
【作者】 饶戈平;
【Author】 RAO Ge-ping(The Researc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Beijing 100871,China)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1;
【摘要】 本文试图围绕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和平崛起,就中国融入国际体制这样一个热点问题,从国际法律秩序的角度谈一点个人见解。从法律的角度考察,国际体制可以归结为国际法律秩序。当代的国际法律秩序,主要包括共存法与合作法两大部分。一个国家,不论它是主动还是被动、情愿还是不情愿,都生活在这个国际法律秩序中。中国的明智选择是,顺应时代潮流,融入主流社会,借助国际法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主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国际规则中体现本国的意愿和利益;在承认和尊重现状的前提下致力于改进和完善现行国际法律秩序。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正是实践了这样一种战略选择,这也成为中国实现和平崛起的坚实基础。
【关键词】 国际体制; 国际法; 秩序; 发展; 和平崛起;
围绕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和平崛起,近来学界关于中国融入国际体制的讨论似乎成为其中一个热点问题。其实到底何谓国际体制,其具体内容如何、其优劣功过如何,并不是很清晰的。长期以来学界就对这一问题争论不休,众说纷纭,至今也未能形成一个确定的普遍认同的概念,实际上也很难有确切的界定。但是人们不管能不能讲清楚,也不管有没有统一的认识,总是习惯于使用这样的概念,以至于我们很难加以排拒和回避,而必须接受它、使用它。本文试图着重就国际法律秩序与中国的和平发展问题谈一点个人见解,以就教于同仁。
一、当今世界的国际法律秩序
当今世界的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着某种国际秩序、国际体制,对规范国家间关系、影响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的大局实际发挥着作用。任何国际体制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特定时期国际多边关系发展的产物。而时代特征决定着国际体制的内容。当今世界处在国家间相互依存的全球化时代,是一个以和平、发展与合作为主旋律的时代,是一个追求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时代,但同时又是一个人类社会延续了5个多世纪的仍然以西方发达国家及西方文明为主导的世界。
如果不是从很严格的学术意义上考察,自二战以来实际形成的所谓国际体制可以大致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诸多领域的内容。
国际体制在政治领域的表现,主要涉及国际和平、安全、裁军、反恐、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等政治性领域的国际权力结构和执行机制。从雅尔塔体制、苏美对抗的冷战格局,到冷战结束后的一超多强格局,从普遍性政治组织联合国到各个区域性政治组织,大致体现了二战后不同时期国际政治体制的特点。
国际体制在经济领域主要表现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全球化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涉及国际贸易、金融、货币等经济领域的原则、规则、制度以及相关组织结构的国际机制。溯其根源,基本上还是布雷顿森林会议设计蓝图的延续和发展。
国际体制在社会发展领域主要涉及环境保护、人权、疾病防治、援助发展等众多领域内国际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而国际社会的法律体制则是一个以现行国际法为基础的,在国际社会各个领域形成的规范性原则、规则、制度,以及汇同国际多边合作的组织形态共同组成的法律体系,是其他各个领域中国际体系的法律化、制度化。
从法律的角度考察,所谓国际体制问题,不论怎样纷繁复杂,说到底,都可以归结为或者表现为国际法律秩序。作为国际关系行为准则的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是国家间协商一致的产物,体现了国际社会各国的共同利益,彰显着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因为法律的相对确定性,从国际法角度来探讨国际体系更有规范可循,更有具体的组织形态和机制为依托。例如,国际政治体制可集中体现于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以及其他跨洲的和各地区的政治性国际组织。国际经济体制可集中体现于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等全球性经济组织,以及其他跨洲的和区域性经济组织。至于国际社会发展体制的法律表现则更是形式多样、分布广泛。总之,从国际法的视角来考察国际体系,不失为一种现实主义、实证主义的方法。
任何社会都需要有并且也实际存在某种法律秩序。不过,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同国内法却大相迥异。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是一个建立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基础上的法律体系,其社会根基是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位组成的多国家体系。这种法律体系受到国际社会构成特点的限制,也取决于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影响。国家无可选择地存在于这一体系,同时也程度不同地受益于和受制于这一体系。
当今世界,主权国家以相互平等的地位共处于国际社会,构筑起彼此的关系,而整个国际关系则处于无政府状态。也就是说,在国家之上不存在一种超国家的权力结构,国家之间不存在统治和被统治、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不存在一种纵向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法,而只能是一种平等的分散的权力关系,只能适用一种横向的规范国家间共存与合作的法律秩序。在这种法律秩序中,国际法的基本目的在于确保其规范主体能够和平共存,保护他们不受国际违法行为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法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权力限制和权利保护。《联合国宪章》序言以及联合国大会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都肯定了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强调要以国际法为依据,在自由、平等、公正与遵守基本人权的基础上维护和加强世界和平。
在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发展史上,其大部分时间,特别是它的早期,国际法主要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共存法。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诸如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以及在特定领域内适用的国际规范,例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约的缔结规则和程序、公海航行自由等等,都可列入共存法的范畴,都是用于保障国家间平等、和平地并存共处。国际法发展至今,共存法仍然是它的基础和主体内容,是规范国际关系、维持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础。
附件名称:国际法律秩序与中国的和平发展_饶戈平.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