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日,济宁成为《立法法》修改后,山东省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市之一。2015年9月1日,济宁市委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地方立法工作正式启动。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4月15日,济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审议通过。这一个个重要时间节点在济宁史上镌刻下新的历史标注,立法工作将为济宁法治建设注入强大动力。
立法之行 步履初启
喜获赋权吹响了前行路上的号角,立法之行,任重道远。为承接地方立法权落地,市人大常委会超前谋划,提出立法规划设想、指明立法方向,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争得首批赋权后,市委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马平昌专门作出批示,全力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理清工作思路,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立法筹备紧锣密鼓,井然有序。组建机构、配备队伍是当务之急,迅速成立了正处级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增加编制8人,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下设综合科、法规科和备案审查科,具体承办立法工作,相关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均已制定完毕,夯实了地方立法的组织基础。立法先懂法,结合本地实际和外地经验制定了学习培训计划,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通过学习培训、外出考察、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今年先后举办2期专题立法讲座、组织65名学员赴中国政法大学参加立法培训班、分管领导带队赴全国人大深圳培训基地参加立法法培训学习,一系列重大举措,为锤炼一支素质过硬的立法人才队伍,筑牢地方立法的智力支撑提供了有力保障。
推进立法 任重道远
地方立法对济宁来说是个全新课题,立法质量和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考验,高点站位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阳光立法的有效保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立足一个“高”字,坚持立法高起点、高质量、高标准。围绕起草制定好首部地方性法规—《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反复推敲、讨论研究,先后易稿二十多次,内容逐渐成熟,充分体现民智,凝结了大量心血和集体智慧。2016年2月19日,这部“管立法的法” 高标准出炉,获济宁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全票通过。2016年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条例,由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其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条例集中宣传活动。《济宁日报》等媒体先后刊发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马平昌《汇聚人民意愿 善用法治思维 全面开启法治济宁建设新征程》的署名文章,刊发《不断谱写依法治市新篇章》评论员文章,举行20个立法联系点授牌揭牌仪式,为立法咨询员颁发聘书,法工委负责人接受媒体专访,一系列宣传活动以有力的舆论引导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营造了地方立法的良好氛围。
开门立法 广集民智
起点高还要定位准,如何把群众“最盼、最急、最忧”的热点难点问题列入立法对象?选准立法项目对我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以多元的参与机制广纳民意。4月7日确定的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开门立法的重要渠道,出台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每月一联系、每季度一考评、每半年一次座谈会,兼顾了城市与农村、平原水域与山区、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等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从法律、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四个方面的专家和实务人员中选聘了30名立法咨询员,制定了《济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工作规则》,提供专业、全面的立法咨询。2015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在报纸、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22件。相继召开6次座谈会,实地考察走访各县市区,就有关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摸清了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熟度,制定《济宁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同时,逐步推进由部门立法向专家立法转变,引入第三方或中立的社会组织参与立法、评估立法;逐步完善群众意见建议收集、采纳、反馈机制,力求立法定位准、有特色、能落实。
治以法尊 城市之魂
法治是文明城市的必然选择,是城市文明的灵魂。立良法方能大善治,从而让群众享受到更多的“法治红利”。依据2016年的立法计划,今年计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共4件,分别是《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济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调研预备项目共2件,分别是《济宁市采煤塌陷地治理条例》、《济宁市泗水泉林泉群保护条例》。常委会还将不断推进立法辅助机制建设,设立立法智库、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等。通过这些扎实有力的举措,制定出体现地方特色,符合济宁实际,更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地方性法规,使我市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每一部法规的诞生,都为这个城市增添美丽和动力。
通讯员 贾滢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