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庞凌;
【机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 我国《宪法》、《立法法》并没有明确划分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等原因,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几乎独揽了地方立法权,地方人大的立法权则形同虚设。基于宪法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定位、代议民主的原则和地方立法更好地吸纳、表达民意,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正当性、权威性,克服地方立法的部门化倾向等的要求,地方人大应积极依法主导地方立法。《立法法》修订时,应明确划分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分工,以利推进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
【关键词】 地方人大; 常委会; 地方立法; 权限划分;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方利益集团立法游说行为研究”(10CFX00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立法游说问题研究”(09YJC820080);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09SJB820002);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资助课题“社会管理创新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专栏 (2014年09期)
附件名称:论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合理划分_庞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