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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月11日表决通过

来源:山东政法学院立法研究院 作者:本站编辑发表时间:2017-02-12 19:41:01字体大小:

来源:齐鲁网     2017-02-11 19:38:02 

齐鲁网2月11日讯 在今天下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高票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十五年来第一次通过代表大会的形式立法。
省人大代表魏荣庆说:“《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充分体现了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才能够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充分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
省人大代表杨艳明说:“部门主导立法很容易使法律法规打上部门、行业利益的烙印,而发挥地方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对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意义深远。”
2001年2月18日,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该条例施行十多年来,立法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进行修改十分必要,2015年,中共山东省委出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重要举措实施规划,就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改进和完善立法起草以及审议机制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900多名人大代表们认真审议了《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大会法案组工作人员对收集整理来的代表意见连夜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做到尽量吸收。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于金鸿说:“共有36名代表提出修改意见91处,期间法制委员会共召开两次会议,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共对条例草案作出了39处修改,其中具有实质性的修改6处。”
修改后的《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不再是单纯的“制定和批准”,内容包含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及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等立法活动等。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利说:“《条例》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的要求,对过去的立法程序做了50多处修改,使我省的立法程序更加科学民主,更加完备。对有效克服立法中的争权诿责、部门利益等问题,对提高立法质量,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获通过
发布日期:2017-02-12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2月11日,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该条例将自3月1日起施行。今后,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对地方立法体制机制作出较大调整,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山东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因此由原本的3个增至17个。2016年是山东新取得立法权的市开始行使立法权的第一年,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数量陡然间大幅增加,经审查已提请常委会批准48件。

如今,《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获通过,17市立法也有了新规。据了解,省地方立法条例是实施立法法规范地方立法活动的重要法规,所调整的内容包含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及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等立法活动,还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

省地方立法条例补充完善的内容包括,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在总则中作出规定;规定“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另外,还规定“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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